問:《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什麼性質的法律公約?
  答:《公約》於1982年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獲得通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公約》包含320條規定和9個附件,為人類在海洋上的所有活動提供了法律框架,對海上天然資源管理、污染處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裁決作用,同時也為各國開展各種國際合作提供了基礎。
  問:菲律賓自稱根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南海主權問題向國際仲裁法庭起訴中國,越南也表示要上訴。這些起訴成立嗎?為何中方表示不應訴?
  答:中菲南海爭議的核心是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爭議和管轄海域主張重疊爭議。領土主權爭議並不是《公約》規範事項,不屬於《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因而《公約》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不能適用。至於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還存在管轄海域主張重疊問題,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早在2006年就根據《公約》有關排除性條款做出聲明,將包括海洋劃界、歷史性權利等爭端排除於《公約》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中菲間的海域劃界等問題,菲方不能在未經中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提交仲裁。
  此外,《公約》是1994年生效的,可是中國對南海諸島礁及相關海域由歷史形成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是在2000多年間形成的,1994年生效的《公約》不能追溯既往。它不能追溯和重新劃分歷史上形成的各國的主權、主權權利和海域管轄權,同時它承認各國關於海洋和島礁的歷史性權利。
  問: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王民9日就越南非法強力干擾中建南項目一事照會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這是中國政府近20天來第二次就這一問題照會聯合國秘書長。中方的照會有何意義?將發揮什麼作用?聯合國會如何回應?
  答:照會首先是針對越南。越南為妨礙中方鑽井平臺工作,已經向聯合國提交類似文件,同時也多次在國際社會向中國挑釁。而中國發佈這份文件是對越南先前舉動的回應和反制。
  第二大作用是針對諸如美國、日本、菲律賓這類國家。中國擺出事實向美日菲表明,在“981”鑽井平臺問題上,他們無機可乘。
  第三個作用是針對整個國際社會和國際輿論。中國此次除了發佈立場文件外,同時發佈多個附件。這些附件很有分量,不僅為中國對西沙群島享有主權提供法理依據,同時證明越南違反國際法律。
  中國遞交立場文件意在在聯合國的範疇內,阻止越南利用聯合國達到自己的目的,從而捍衛中方海洋權益。接下來聯合國秘書長有可能滿足中方要求,將《“981”鑽井平臺作業:越南的挑釁和中國的立場》作為聯合國大會文件散髮給聯合國全體會員國。
  (綜合新華社電)
  (原標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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